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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加快现代物流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
2024-04-23 231 返回列表

为加快建设物流强省,全面落实建设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的功能定位,实现我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。

  一、支持高端物流资源集聚发展。支持廊坊、石家庄等重点地区改造提升航空、铁路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,整合优化中欧班列、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资源,完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,率先发展高铁快运和空铁联运,吸引国内外商贸物流、供应链企业的区域总部、研发结算机构入驻,实现集聚发展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商务厅、省邮政管理局、石家庄海关)

  二、组建省级物流产业发展基金。支持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物流领域央企、省大型国有物流企业合作设立河北省物流产业发展基金,支持智慧商贸和物流基础设施、物流平台、零碳物流、物流科技研发等现代物流项目建设,培育壮大物流产业头部企业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国资委)

  三、拓展物流项目融资渠道。用足用好国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(REITs)试点政策,盘活物流基础设施、物流枢纽、物流园区等优质物流资产。通过加强窗口指导等方式,推动银行机构针对物流企业创新更多金融产品,用好再贷款、再贴现资金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河北证监局、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)

  四、保障物流项目用地需求。扩大省重点项目中物流项目占比,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名单的物流项目,可通过“增存挂钩”核算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,核算计划指标不足的省级予以倾斜,并支持申报国家重大项目。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,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。鼓励以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、弹性年期等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建设用地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)

  五、提高物流土地利用效率。指导地方降低物流项目土地利用准入门槛,统筹考虑物流项目的产业带动、就业拉动等综合经济社会效益,研究完善物流效能产出指标,合理确定物流项目亩均投资、产出、税收等标准。鼓励市、县(市、区)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管理规则,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条件下,采取灵活的项目用地绿地率、容积率、建筑密度等管控措施,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税务局)

  六、降低物流项目用地成本。在符合规划、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,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、容积率并用于仓储、分拨、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,不再增收土地价款。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,对物流企业自有(包括自用和出租)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(责任单位:省财政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税务局)

  七、支持公共物流设施建设。对投资建设具有统仓统配功能、能够提高物流设施利用效率的第三方公共物流基础设施项目,在土地、资金等要素保障上给予优惠。鼓励数字物流园区和绿色物流设施建设,发展网络货运等“智运”物流综合服务,支持市、县(市、区)给予建设运营费用减免等政策优惠,确保园区内物流企业综合费率不高于周边省份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商务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财政厅、省邮政管理局)

  八、提升物流信息平台功能。依托现有河北交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,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,规范平台运营标准,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,积极与国家物流信息平台实施有效对接,加快智慧物流信息资源整合,推动物流信息化标准的统一,实现物流数据安全、高效、顺畅交换。(责任单位: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)

  九、培育壮大物流龙头企业。依托我省国有综合性物流企业,推进国有企业物流资源优化整合,加快组建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大型综合性物流企业。对新落户我省的全球物流100强中国区域总部、中国物流50强北方总部,省级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;对我省新评定为5A级物流企业、全国物流50强、国家示范物流园区,省级每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。支持有条件的市出台相应奖补政策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商务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国资委、省邮政管理局)

  十、降低交通运输成本。继续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,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。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“绿色通道”政策,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《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》内产品的车辆,免收车辆通行费。在我省收费公路(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)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,享受通行费30%优惠。安装车载装置的ETC货车用户,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,再享受ETC5%的政策优惠。继续落实增开国际全货机定期航线财政补贴政策。(责任单位:省交通运输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国资委)

  十一、优化交通运输管理。统筹优化城市配送货车出行需求,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配送货车限行时段和路段。规划设置城市物流通道、配送货车装卸作业区,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无人配送货车应用试点。加强与京津交通管理系统对接合作,共同完善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,推动京津冀物流运输一体化管理。(责任单位:省公安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)

  十二、优化物流发展营商环境。简化合并物流领域资质证照,全面推进资质证照电子化。规范、建立完善多部门监管联动、信息共享、结果互认机制,精简监管证件,推行联网核查。简化物流企业电力接入服务,优化港口物流项目用海报批程序,推动简化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查手续,压缩审查时间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国网河北电力公司、国网冀北电力公司)

  十三、提高通关效率。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园区、内陆港等建设海关保税监管场所,与边境口岸实行通关一体化管理。完善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地方特色功能,进一步提高进出口查验通关电子化水平。持续推进“提前申报”“两步申报”等改革措施,优化通关办理流程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商务厅、石家庄海关)

  十四、强化高端职业人才支撑。鼓励国内外知名商贸物流企业参与建设商贸物流类学科专业群,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。鼓励有条件的市对物流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、行业专家给予奖励。(责任单位:省教育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)

  十五、建立物流产业发展链长制。根据我省现代物流的优势特点和发展重点,梳理一批特色物流产业链,明确补链强链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,建立链长制,由省领导牵头,省有关部门进行分工包联,打造形成一体化发展的物流业发展生态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商务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邮政管理局)

 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3年,国家政策另有实施年限规定的从其规定。各地、各部门遵照执行,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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